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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品特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陈湘安、吕鹏、李奔(以下统称“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067.7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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