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1月4日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年1月4日上午9:15—2023年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1月4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17,773,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3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5,185,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588,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43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876,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2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588,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677%。
8、征集投票权情况: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公司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未收到任何股东的投票权委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773,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6,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773,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6,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773,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6,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旷阳、张颖琪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