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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近期,我局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债务的本金共31笔69.58亿元,逾期时间为2021年3月、9月、11月、12月;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共123笔301.91亿元,其中92笔232.33亿元为2022年1月至4月新增逾期。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4月30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总额69.58亿元、301.91亿元。

截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76.88亿元。其中2022年5月新增逾期5笔5.5亿元,2022年6月新增逾期32笔60.92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6月24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76.88亿元。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57.66亿元,其中2022年7月新增逾期14笔14.26亿元,2022年8月新增逾期4笔2.55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

债务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57.66亿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林腾蛟作为阳光城董事长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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