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我们事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广州中科同芯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需要,且本次交易公平公正,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