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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禄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禄科技股票代码:301045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家庚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禄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天禄科技、上市公司、公司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家庚
精晟利远菏泽精晟利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菏泽金诚利远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股份转让协议2023年1月4日,精晟利远与王家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标的股份精晟利远持有的天禄科技5,157,718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精晟利远拟向王家庚转让其所持天禄科技5,157,71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家庚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3712021980********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其他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家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家庚认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天禄科技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3年1月4日,王家庚与精晟利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受让精晟利远持有的天禄科技5,157,71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王家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王家庚持有公司股份5,157,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化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转让完成前本次转让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王家庚无限售流通股005,157,7185.00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菏泽精晟利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玉娟乙方:王家庚签署时间:2023年1月4日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将其持有的天禄科技5,157,718股,占天禄科技股份总数的5.000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3、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4.3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73,755,367.4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伍万伍仟叁佰陆拾柒元肆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标的股份为:本协议约定标的股份数量与其应分得或增加

的股份之和,以使本次交易得以实现。如出现此情形时,本次交易的交易总价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保持不变。

(2)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①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50%,即人民币?36,877,683.70元(大写:叁仟陆佰捌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叁元柒角)。

②本次股份转让在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开出的证实受让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18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之剩余款项,即人民币?36,877,683.70元(大写:叁仟陆佰捌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叁元柒角)。

4、税费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分别、独立承担。

5、协议的批准、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天禄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家庚签署日期:2023年1月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地址: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512-6683333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公路2990号
股票简称天禄科技股票代码3010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家庚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济南市市中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5,157,718股 变动比例:5.0000% 变动后持股数量:5,157,718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家庚签署日期:2023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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