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重要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议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