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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天宝1: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辽0213破申2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或“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2023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金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破2号《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接受当地政府推荐,决定指定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本次指定重整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天宝食品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债权人可以

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予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鉴于该等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破2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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