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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10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
关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备日常工作的机构。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
好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
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并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按交易所的要求向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
(见附件一),并存档于证券部。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及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一条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公司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前述“高比例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
为 8 股以上(含 8 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递交证券部备案。
公司有权按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
案,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4-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且该等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董事会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应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
部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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