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磊: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金龙机电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事项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包括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对外投资未遵循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黄磊对公司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