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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0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宏图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法院”或“本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02民初4141号,现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凯乐宏图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2022年11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凯乐宏图公司收到沙市法院送达的凯乐宏图公司与湖北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1002民初4141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7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于2022 年11 月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被告凯乐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后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程序,其中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湖北银行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但其仅将担保人作为被告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案涉债务人凯乐量子公司、担保人凯乐宏图公司系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均已进入预重整阶段。为提高诉讼效率,全面清理破产企业债务,提升企业重整成功率,本院不宜单独处理本案诉讼,即使追加债务人企业,本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再次,本案系原告为实现不动产抵押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湖北银行向本院起诉凯乐宏图公司不符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39元,退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02民初4141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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