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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4-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和山东证监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精神,为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证《公司章程》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结合公司经营范围调整、股份持有人变更等实际情况,原《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须作修改。具体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及管理;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环保技术及设备的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及服务;供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固体废弃物治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办公设备的销售;工业自动控制设备、通信设备、显示设备、非金属材料、工业电炉的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及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二氧化氯消毒剂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及管理;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环保、工业自动控制、通信、显示设备和工业电炉生产、安装、销售;电子、机械、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办公设备销售及服务;计算机集成及网络工程;供水、污水处理及固体废弃物治理、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二氧化氯消毒剂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国家有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33.6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798.0996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2.04%。2001年8月7日,发起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发起人法人股27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89%)转让给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发起人法人股355.1596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93%)转让给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33.6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798.0996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2.04%。2001年8月7日,发起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发起人法人股27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89%)转让给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发起人法人股355.1596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93%)转让给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实施了每10股送红股1股、转增6股的送转方案。方案实施后,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459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89%;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261.998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8.22%;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603.771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93%。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裁定,2003年7月2日,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261.998万股抵偿给能基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10月27日,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3.7713万股抵偿给能基投资有限公司,能基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法人股1866.7693万股。2004年5月28日,宁波达因天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受让了能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866.769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2.16%。"
     三、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357.1199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62.998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4094.1219万股。"修改为: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357.1199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4590万股,占普通股总数的29.89%;社会法人股2941.9615万股,占普通股总数的19.16%;社会公众股7825.1584万股,占普通股总数的50.95%。"
     四、将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后新增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条款依次顺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六、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其他项序号顺延,新增项为:
     "(五)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后新增两条,条款依次顺延: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四条所列事项,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后增加一款: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九、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原第(二)项及其后项的序号相应顺延。新增项为:
     "(二)会议召集人及会议召开方式;"
     十、在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后新增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为: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十二、将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十三、在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后新增两条,条款依次顺延: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规定遵照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四、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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