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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成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3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予以调整,调整后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5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二)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触及条件时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公司应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于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处取得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处取得分红及薪酬总额的5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如有),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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