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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七条 合规性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九条 平等性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条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1),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承 诺 书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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