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核心人才的购房困境,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公司高潜及核心人才的激励及稳定性,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安定发展的同时,家庭生活品质也得到有力保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部分骨干员工首次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为规范员工购房借款的办理程序,同时确保不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境内/境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借款申请及审批
第三条 拟向公司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连续2年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在B级以上(含);
(二)为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骨干员工,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核心人员;
(三)借款必须用于员工购买工作地或常住地的首套自住商品房(不含商铺、自建房和宅基地),且借款仅限用于其本人名下房产的购置、支付首付、偿还房贷类的购房支出;
(四)工作地为东莞/深圳两地的员工购房区域可放宽至东莞或深圳;
(五)员工认可公司核心价值观,近两年无任何书面违纪处分记录;
(六)个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得向公司申请员工购房借款。
第五条 购房借款的申请流程:
(一)公司购房借款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后,由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下发有关购房借款工作通知,该通知中应列明本年度购房借款专项资金总额、可取得购房借款的员工人数范围及限额、积分排名计算方式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向所在事业群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三)各事业群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预审,并将预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四)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结合申请人的购房信息、在职履历、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级信息等,通过内部积分制优先排序,确认每批次初选名单。
(五)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将出具初审意见的员工名单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该申请员工即获得借款资格;集团人力资源中心通知获批准申请人并与其签署《借款协议》等事宜。在签署《借款协议》时,申请人应书面向公司承诺履行自公司财务中心发放借款之日起8年内的服务期,否则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借款总额及额度核定
第六条 公司本次推行的员工购房借款专项计划,运行期3年,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的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运行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或调整。
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总额及申请员工的企业内部积分排序,以积分高者为原则,确定名额优先权及借款额度。
第八条 每位员工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不高于70万元。如有特殊贡献人员借款额度由公司评估确定,可不受借款额度上限约束,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最低首付额。
员工实际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依据员工的偿债能力、职务层级、工作年限、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由个人申请、所在事业群管理部门预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初审、董事长批准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借款期限及还款约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的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为8年,在此范围内由员工提出借款期限申请。自公司财务中心发放借款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员工的购房借款免息。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约定的借款期内,按约定偿还所借款项,具体还款时间、比例、方式等由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若员工在承诺的服务期满前离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被辞退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或被解雇等情形,离职结算时,对于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借款;剩余未还清的借款,须于离职前全部还清。
离职之日起,该离职员工仍未偿还其所借款项的,需就剩余应还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向公司支付利息。
离职之日起,该离职员工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资金占用费、利息的,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离职员工必须在偿还所有借款、资金占用费(如有)、利息(如有)后,人力资源中心方可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借款:
(一)借款发放后,员工被发现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二)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三)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上述各项情形中,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上限。
第十四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或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免息
借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将由借款人承担,公司可以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对员工购房借款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在本办法指导下就员工购房借款事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