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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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