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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2、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

传、误导性提示;

3、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 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1、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2、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

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3、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 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4、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提高其与特定

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工作;

4、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

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5、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6、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8、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

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

和新技术开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

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

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三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

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四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

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

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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