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吉电股份:监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投资建设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吉林长岭10万千瓦风电项目、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邕宁吉电百济新平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与吉林能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本次拟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徐祖永、崔强、丁鸣东、杨青春、王海国

签字: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