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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好:独立董事对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58号下发的《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问题1.经你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在上市公司对并购基金的年化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5%的前提下,有权批准合伙份额退出事项,以及有权授权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签署相应文件。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合伙份额回购协议,协议签署时点未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期限内。请你公司: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分析说明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内与北京泓钧签署回购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回购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并充分说明理由,以及对你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请独立董事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于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在上市公司对并购基金的年化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5%的前提下,有权批准合伙份额退出事项,以及有权授权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签署相应文件;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公司与北京泓钧完成签署《回购协议》。至此股东大会授权的“退出事项”完成落实。同时《回购协议》签订严格遵守股东大会授权的不低于15%年化收益率的要求。经核查《回购协议》有公司及北京泓钧双方签章,公司目前已收回全部回购款,交易已基本完成。

我们认为公司已于授权期内完成退出交易的绝大部分工作,仅双方用印审批超出授权时间。签署《回购协议》是股东大会授权的精神要求,是整个退出交易必然发生的重要进展而非另行交易事项。公司严格依照股东大会授权的年化投资回报率及退出并购基金的要求,全力推进落实高效完成退出并购基金各项工作,即执行了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回购协议》合法、合规,《回购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媛媛:

卞 欢: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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