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六条 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
第三章 职责、权力和义务第八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财务管控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保证公司财务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企业发展要求;
(二)组织制订公司财务战略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公司财务核算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工作;
(四)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制订融资策略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公司财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管理及监督,对财务制度、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
(七)跟踪分析各项财务指标,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八)负责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工作和基金业务工作;
(九)协同相关副总经理开展公司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制订、分解、实施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十)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战略规划实施工作;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授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
(十二)参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重大事项决策等;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二)承担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责任;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
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02年6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