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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公司负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降低杠杆率,防范债务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发展韧性,提高发展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债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条 股份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均纳入负债约束及负债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各企业根据相应负债水平,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结合各自资产的流动性,根据短期资产搭配短期负债,长期资产搭配长期负债的原则,实现负债期限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发展模式。

第四条 各企业根据项目建设以及自身发展需要,认真编制融资计划,全面反映企业上年末债务余额、本年存续债务余额、当年融资额度、预计融资额度、融资用途、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及偿债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控制融资成本,做好风险评估,明确资金用途与方向,融资品种要与项目生命周期匹配。融资计划结合自身现金流状况,准确预测大额收支,根据现金流匹配相应的融资方案,实现资金的高效运营。原则上,各企业总体负债水平应匹配自身融资能力,负债不能超过自身融资能力,避免债务违约风险。

第五条 各企业制定偿债计划时,要严格按照债务兑付原则执行,即债务到期前制定兑付方案,提前确定偿债资金来源,提前确保偿债资金到位,坚决杜绝债务违约。偿债计划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利率、到期日、偿债资金来源、责任

人等。建立融资台账,加强贷款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债务。第六条 各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负债规模保持在合理水平。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上级企业及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第七条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第八条 各企业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提前化解风险。按照“一年两检”的原则,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债务风险盘点,及时把握各企业债务风险的实时动态。

第三章 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二级企业要建立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偿债能力等指标为主的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第十条 各二级企业要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评估债务风险。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

第四章 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股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股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股东变相举债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企业要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股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支持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支持整合内部资源,将与

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支持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盘活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支持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第十三条 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支持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充分运用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可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可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可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五章 负债约束机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二级企业是落实负债约束机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制度,明确企业负债规模控制标准,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所管理企业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管理,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债务风险措施效果不明显、风险持续增加的企业,股份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评估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落实本制度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负债规模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对债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制度弄虚作假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各二级企业要按照本制度确定的降低负债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公司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负债约束落实到位。各二级企业在向股份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时,应报告负债控制情况及债务风险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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