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李爱文
廖义刚
钟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