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重大诉讼(2022)京0105民初54299号,诉讼标的金额为12,914,666.67元及对应期间利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露。
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