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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非因工身故,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30,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5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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