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新威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新威凌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在2023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天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或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预计期限为一年。目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志强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公司子公司的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担保事项的各项法律文件。上述事项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 年 12 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天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连续12个月经审议通过的累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含本次拟批准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9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最近连续12个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牛旭光 魏中山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