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形,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截
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3,242.03 万元,占公司
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3.64%,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 是否履行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金额 完毕
署日)
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 连带责任
3,000.00 2011.12.06 2,000.00 一年 否
公司 担保
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 连带责任
3,000.00 2011.12.14 800.00 一年 否
公司 担保
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 连带责任
2,000.00 2011.01.26 442.03 一年 否
公司 担保
(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公允。
2、公司及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而采取的必然的、理性的措施,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正常形成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交易程序
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审计,公司 2011 年度净利 润为
6,980,233.57 元(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母公司净利
润为-924,842.3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34,399,358.26 元后,本年度母
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33,474,515.96 元。
因公司 2009 年度出现亏损,2010 年度和 2011 年度盈利基数较小,
考虑到 2012 年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 2011 年度不进行现金
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支持公司主业发展。
我们认为:根据 2012 年实际运营需要,公司董事会作出的 2011 年度
不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将未分
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其制
定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
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
重点活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确保了公司生产
经营的有序进行。公司出具的《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总部薪酬方案》及《总部绩效管理办法》,结
合 2011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该薪酬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现状,同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薪酬。
六、关于聘用公司 2012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聘用公司 2012 年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2 年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
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
为:此次变更部分募投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实际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募投项目的变更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杜文君 邓梅希 徐壮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