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2]178 号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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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二、 附件
2011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报 告 4-8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2]178 号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宝实业公司)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深宝实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深宝实业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
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深宝实业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
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
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
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
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结论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深宝实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宝
实业公司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深宝实业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深宝实业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此页无正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葆华
中国 〃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德惠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许可[2011]777 号文核准,本公司非公
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68,977,06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8.7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100,474.20 元,扣除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7,708,332.31 元,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2,392,141.89 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 507,291,660.09 元。
截止 2011 年 6 月 23 日止,本公司上述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验字[2011]17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 2011 年募集资金年度使用金额人民币 66,221,936.38 元,其中:用于
收购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33%的股权项目使用资金人民币
65,100,481.80 元,投入其他募投项目资金合计人民币 1,121,454.58 元。根据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的人民币 12,500 万
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从 2011 年 8 月 18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不超过六个月。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385,076,553.52 元(含募集
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金额人民币 3,906,348.01 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11 年
7 月 21 日,公司、联合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内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或该专户
总额的 20%的,存储银行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授权,保
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该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存储方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式
平安银行股份有
0012100808665 270,000,000.00 204,227,405.31 活期
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
102004516010005767 155,000,000.00 117,546,089.91 活期
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70155200003164 40,000,000.00 29,774,695.41 活期
深圳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
0039290303001599991 30,000,000.00 22,476,061.82 活期
限公司深圳分行
活期、
交通银行股份有
443066034018150064792 12,291,660.09 11,052,301.07 半年定
限公司深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