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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保密性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严格履行合规义务、保密义务,与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也要提高沟通效率,并合理控制沟通成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当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裁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指定专人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持续加强与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资本市场各主体的交流、沟通与合作,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积极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八)与公司法律合规部协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九)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增减持、重大合同或协议签署等,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如有)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情况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推动公司治理提升,实现公司价

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建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统计、搜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路演、座谈、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九)邮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特别是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当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接到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签署承诺书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于重要的接待,应当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流程办理,并做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程度,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投资者要求到现场考察的,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执行监管机构指引、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确保依法合规,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五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都应当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信息或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应当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予以必要的纠正;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指

出其报告错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记和标识,规范相关人员言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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