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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就原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所涉租赁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认,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就原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所涉租赁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认,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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