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胡宗波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