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
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25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但未对该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项的规定。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并对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补充披露。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