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秘书部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是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服务支持部门,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为委员会日常运作提供支持,协助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财务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指导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审定;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秘书部门和服务支持部门成员、纪委书记可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会议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