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副董事长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选举的公司副董事长的简历、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补选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补选陈培堃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1、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价原则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
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2、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经核查,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产生差异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阎孟昆、徐兆基、张梅、陈爱贞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