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关于公司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并厘定2023-2025年度持续关联交易/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会前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框架协议》中预计的持续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是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上海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上海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在日常经营中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并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关连交易而对关联方或关连人士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关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有关的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情况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鸣、林家礼、朱洪超、周宇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