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3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2023年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进行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要求。
四、关于2023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及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不是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美元40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菊娥:
陆 毅:
徐 珊: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