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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孚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对张敏先生、张志明先生、贺邦杰先生、薛小桥先生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对刘爱明先生、温志浩先生、宁华波先生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资格和能力。截至本公告日,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刘爱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75,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爱明温志浩刘 琳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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