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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万邦达”)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就万邦达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永旭 王刑天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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