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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

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南都动力、南都销售、华铂科技、武汉南都、南都鸿芯、南都贸易、华铂新材料、南都国舰、南都能源科技及南都华拓等被担保人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作为反担保,同时,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度新签订发生的担保合同收取1%的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57亿元,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调剂,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偿债能力良好,本次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12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规模适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薛安克 吴晖 来小康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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