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 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出席监事4名,实际出席监事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鉴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并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65名调整为357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仍为24,992,014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仍为3.67%。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2月29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3.0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7名激励对象授予24,992,014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