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15: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海波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770,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98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65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5,309,0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507%。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与博硕思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50,053,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28,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9%;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102.00万股。
2、审议通过《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49,866,97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70%;反对1,21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