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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对林志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深证上〔2022〕1210号

关于对林志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志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林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于2022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林志强通过本人账户和控制的“林莹”“江嵘”股票账户在合计持有元力股份股票超过5%后,累计买入元力股份股票638,500股,交易金额979.17万元;累计卖出元力股份股票726,848股,交易金额1,055.73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入股票后的六个月内。

上述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林志强在持有元力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元力股份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林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林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志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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