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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7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业股份”)于2022年12月29日采用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巍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通讯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地点:腾讯会议(因疫情原因,公司不设置现场会议场所)。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大会采取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259,68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03%。其中,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259,6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0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5,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2%。其中,出席通讯会议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5,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4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39%;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7816%;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2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商业保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205%;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7816%;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2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2,411,589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朱汉律师、张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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