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3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暨公司预重整程序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2月17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通知,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荆州中院裁定准许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申请基本情况
2022年2月5日,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荆州中院申请对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
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一],荆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限期为6个月的预重整工作。详见公司于
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
二、撤回预重整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荆州中院裁定准许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三、预重整进展情况
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四],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7)。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对预重整管理模式、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责任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告,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
2022年6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在荆州中院的监督和见证下,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评选会议,经评选确定中科控股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为中选投资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为备选投资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
2022年7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临时管理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科控股进行了磋商,但未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与中科控股达成协议,中科控股来函终止本次投资事宜。临时管理人决定与招商平安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进行磋商。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
2022年9月7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五],荆州中院根据公司临时管理人申请,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延期一个半月,即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0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0)、《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2-081)。
2022年10月1日,公司发布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2-090)。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发布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1)。
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七],荆州中院根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申请,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期限延期两个月,即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3)。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荆州中院裁定准许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公司预重整程序终结。
四、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主要开展了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债务人资产调查及评估、辅助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与债权人沟通并顺利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工作。
(二)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然而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重整事项的批复支持,且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最终难以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程序。
五、风险提示
1、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公司股票2022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0.97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破申1号之九]。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