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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3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现就公司、公司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7182619。

法定代表人:袁碧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正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朱后利,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街大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522665XL。

法定代表人:潘泳,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1.判令凯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0万元;2.判令原告对黄山头酒业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凯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财政借款3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8年1月5日前还款。经公安县财政局批示,2017年12月14日,原告将35,000,000元借款汇入凯乐公司银行账户中。为保证原告在内的财政资金的安全,黄山头酒业自愿用其存放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及藕池镇厂区的基酒作为质押物为凯乐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20,000,000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质押合同》。借款发放后,凯乐公司仅于2017年12月25日偿还15,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0,000,000元未清偿。综上所述,凯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欠款并要求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应产生的一切费用。黄山头酒业作为出质人自愿提供质押物并办理了登记备案,同时也交由专门监管公司占有监管,原告理应对其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凯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财政借款35,000,000元,并于当日向茂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茂发公司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35000000.00元),2018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单位凯乐公司。茂发公司经过公安县财政局批示,于2017年12月14日将35,000,000元借款汇入凯乐公司银行账号中。2017年12月25日,凯乐公司向茂发公司偿还15,000,000元,茂发公司亦向凯乐公司出具了收条。2020年12月1日,公安县财政局(乙方)与黄山头酒业(甲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黄山头酒业以其存货(基酒)作为质物,该质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黄山头酒业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质押担保的范

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2020年12月1日,公安县财政局(质押权人甲方)、黄山头酒业(质押人乙方)、公安县丰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人丙方)签订一份仓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确保甲方向凯乐公司提供的全部资金的安全,经三方平等协商,乙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基酒作为质押物质押给甲方,并移交甲方实际占有,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押物交给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物的具体状况以丙方仓单记载为准;乙方保证质押物的权利完整并真实有效;丙方实行静态总额监管即所监管的货物基酒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合同尾部甲、乙、丙方均加盖公章。上述基酒明细为:

斗湖堤镇孱陵大道656号青吉工业园24号库库存114罐、青吉工业园罐区19罐,藕池镇29号库270罐、31号库337罐、32号库510罐、33号库163罐、藕池罐区46罐;合计1459罐;评估价值171490910.00元。2021年12月1日,公安县财政局、黄山头酒业、公安县丰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仓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2020年12月签订的内容一致。2021年12月10日,公安县财政局(乙方)与黄山头酒业(甲方)又签订一份质押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凯乐公司于2011年1月至今签订的合同即财政借款127,814,600元(6笔),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应付费用;甲方同意以存放于青吉工业园及藕池镇厂区基酒作为质押物。上述三份质押合同及仓储监管合同中,黄山头酒业法定代表人均没有签名,茂发公司亦不能提交黄山头酒业股东大会决议对该担保行为通过的证据。

另查明,公安县财政局从2011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8日向凯乐公司发放6笔借款20000万元,其中包括茂发公司出借的3500万元;凯乐公司分6次偿还7218.54万元,其中包括向茂发公司偿还的1500万元。黄山头酒业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8日;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财政局签订的三份合同没有经过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四、诉讼裁定情况

审理过程中,凯乐公司以该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待特殊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凯乐公司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

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如相关情况未能改善,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

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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