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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重组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本次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组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基础,同时结合评估基准日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方式补缴的出资额,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交易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黄风林、王建玲、刘希章2022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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