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购买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1、上市公司聘请兴业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标的公司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备考报表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兴业证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永红 | 付苏华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