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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重组》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购买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首次公开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以该公告披露前第21个交易日(2022年9月22日)为涨跌幅计算基准日,该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27日)兴化股份(代码:002109)、深证综指(代码:399106)及煤化工指数(代码:885398)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股价/指数2022年9月22日 (收盘价)2022年10月27日 (收盘价)涨跌幅
兴化股份(002109)(元/股)5.714.88-14.54%
深证综指(399106)1991.851945.38-2.33%
煤化工指数(885398)5781.155284.70-8.59%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12.20%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5.95%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首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首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永红付苏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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