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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龄液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龄液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7日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根据长龄液压实际情况制订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确保本次现场检查的顺利进行,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华泰联合证券将现场检查相关事项提前通知长龄液压,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所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2022年12月27日,华泰联合证券项目组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审阅公司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记录等方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龄液压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长龄液压2022年度的三会会议通知、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集、召开方式与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资料文件;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访谈。核查意见:2022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责范围、审批程序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龄液压2022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等,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公告及报备材料完整、妥善保管。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长龄液压《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并与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龄液压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审批记录、合同等文件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有关合同文件,并与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访谈,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长龄液压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高管访谈,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研发等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醒公司继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建议公司持续加强市场调研及市场开拓,不断优化公司内部治理。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长龄液压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长龄液压切实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22年度长龄液压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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