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文浩(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 斌(签字)_______________
戴克勤(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