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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首旅酒店”)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本着勤勉、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京伦饭店向股东申请2000万元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京伦饭店拟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从控股股东本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获得预计总额度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其中:首旅酒店财务资助总额度1,200万元人民币;首旅集团财务资助总额度800万元人民币。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京伦饭店经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以上关联交易符合京伦饭店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并已经公司董事会全部独立董事认可,经依法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亦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本次交易行为符合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李燕 梅慎实 姚志斌 朱剑岷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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