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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2–084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8日下午14:30-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11名股东,代表股份233,090,8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27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232,223,9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72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66,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10名股东,代表股份867,4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2名股东,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66,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07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07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07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 柴玲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三)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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